温哥华女子与男友分家产 同居10年只获1/4爱巢
这宗诉讼涉及的是一幢独立屋,位于温哥华西69街(W.69th Ave.)1600号路段。提出诉讼的是伊博森(Lindsey Ibbotson)。据法庭文件指出,伊博森约于1978年与华裔男子冯耀明(Henry Yiu Ming Fung,译音)在缅省温尼辟相识并且相恋。男方是个医生,女方为一位护士。
医生男友与母联名登记
1981年,两人迁居温哥华。6年后,两人看中温市西区这宗诉讼提到的独立屋。男方的母亲得悉,坚持给儿子19万元,其中17.5万元用作买屋,余下1.5万元作为装修费,房产是以男方和男方之母联名登记。两口子决定把这房子装修转售获利后,把钱还给男子之母,然后再购另一更合心意、真正属于自己的房子。
两人终于花了3万元装修该房子,其中一半是由伊博森拿出。法庭文件显示,在1981至1999年间,伊博森和冯耀明俨如夫妇般生活,也有意结婚,但从未正式註册。期间伊博森负责房屋的保险及天然气等费用,而食物则主要由冯耀明购买。
1999年12月某天,女方回家发现男友与另一女子在另一个睡房一起。虽然男方解释他正在开解一个不开心的病人,但伊博森并不接受,两人于是分手,其后虽不再住在一起,他们依然保持友好关係,经常见面和共进晚餐,女方继续保养、维修以及修葺房子,而男方一直缴付物业税,儘管有时迟交。还有一次,女方赶在限期前去到温哥华市政府大楼,替前男友缴交税款。
曾替前男友缴交税款
2005年男方的母亲去世,该屋顺理成章转至儿子名下。但伊博森坚持自己一直有为这屋付出,应该分得一半业权。但男方却认为,不应该这么多。
法官不同意五五对分
法官萨维奇上月底裁决时指出,目前卑诗省并无法例规定一对未婚男女一旦分开,财产如何分配。不过,他不同意伊博森所言,应可取得一半业权,或在扣除两人塬先为房子作出金钱贡献后的五成权益。法官指出,男方最初购买该房子时所付出金钱远较女方多。
法官还指出,证据显示,女方在2000到2009年间,总共在这所房屋花了5万多元,大部分用在装修工程。他说,计算后女方应佔总投资额大约两成半,所以裁定伊博森拥有该屋的25%权益,余下的归男方。双方有6个月时间决定怎样处理该幢物业,如果出售时,所得款项净额将根据这比率分配。
来源:温哥华港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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